建筑幕墙工程设计
 
一、总 则
 
(一)本标准所称建筑幕墙工程包括玻璃幕墙、金属与石材幕墙、 点支承玻璃幕墙、单元式幕墙以及采光屋顶等建筑幕墙工程类型。其他类型的建筑幕墙可参照本标准执行。
 
(二)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、乙两个级别。
 
二、标 准
 
(一)甲级
 
1、资历和信誉
 
(1)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。
 
(2)社会信誉良好,注册资本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。
 
(3)企业完成过不少于 2 项大型或 4 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。
 
2、技术人员条件
 
(1)专业配备齐全、合理,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 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“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”的规定。
 
(2)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,10 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,并主持过不少于 2 项大型规模的幕墙工程设计,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资格,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。
 
(3)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,非注册人员应 具有 3 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,并主持过不少于 1 项大型或 2 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。
 
3、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
 
(1)有必要的技术装备,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,固定的工作场所。
 
(2)企业管理组织机构、标准体系、质量体系、档案管理体系健全。
 
(二)乙级
 
1、资历和信誉
 
(1)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。
 
(2)社会信誉良好,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。
 
2、技术人员条件
 
(1)专业配备齐全、合理,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“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”的规定。
 
(2)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,8 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,并主持过不少于 2 项中型或 1 项大型规模的幕墙工程设计,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资格,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。
 
(3)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,非注册人员应具备 3 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经历,并主持过不少于 1 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。
 
3、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
 
(1)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,固定的工作场所。
 
(2)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、经营、人事、财务、档案等管理制度。
 
三、承担任务范围
 
(一) 甲级 
承担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。
 
(二) 乙级
可承担各类型幕墙高度在 80 米以下且幕墙单项工程面积在6000m2 以下的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。
 
四、附 则
 
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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