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
 
一、总   则
 
(一)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设甲、乙两个级别。
 
(二)持有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,可从事各类土 木建筑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智能化项目的咨询、设计。其中包括:1、 综合布线及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;   2、设备监控系统工程;3、安全 防范系统工程;4、通信系统工程;5、灯光、音响、广播会议系统工 程;6、智能卡系统工程;7、车库管理系统工程;8、物业综合信息 管理系统工程;9、卫星及共用电视系统工程;10、信息显示发布系 统工程;11、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;12、智能化系统集成工程;13、 舞台设施系统工程。
 
 
二、标   准
 
(一)甲级
 
1、资质和信誉
 
(1)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。
 
(2)社会信誉良好,注册资本不少于 300 万人民币。
 
(3)企业承担过不少于 2 项大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专项设计,或中型项目不少于 3 项。
 
2、技术条件 
 
(1)专业配备齐全、合理,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 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“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”的规定。 
 
(2)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, 8 年以 上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经历,并主持完成过不少于 2 项大型建筑智能化系统项目的设计,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。
 
(3)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,非注册人员应完成过不少于2项中 型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项目的设计,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。 
 
3、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 
 
(1)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。 
 
(2)具有完善的资质管理体系、运行良好,具备技术、经营、 人事、财务、档案等管理制度。 
 
(二)乙级 
 
1、资质和信誉 
 
(1)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。 
 
(2)社会信誉良好,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。 
 
2、技术条件 
 
(1)专业配备齐全、合理,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 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“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”的规定。 
 
(2)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,5 年以上从 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经历,并主持完成过不少于  1 项中 型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,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。 
 
(3)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,非注册人员应完成过不少于 2 项小 型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,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。 
 
3、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 
 
(1)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。
 
(2)具有较完善的资质管理体系、运行良好,具备技术、经营、 人事、财务、档案等管理制度。
 
 
三、承担业务范围
 
(一)甲级
 
承担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。
 
(二)乙级
 
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的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。
 
四、附   则
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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